法院案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871号
案情简介
刘某与凯仁投资咨询公司订立了期限自2014年7月2日至2016年7月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某担任项目经理,税前工资每月4020元。该份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禁止作了如下约定:“28.不论何种原因从甲方(即凯仁公司)离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即刘某)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1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不得从事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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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871号
案情简介
刘某与凯仁投资咨询公司订立了期限自2014年7月2日至2016年7月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某担任项目经理,税前工资每月4020元。该份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禁止作了如下约定:“28.不论何种原因从甲方(即凯仁公司)离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即刘某)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1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不得从事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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