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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陈某系某工程公司员工,其工资由固定工资、津贴和奖金组成,公司自固定工资中扣除五险一金,同时扣除数额不等的考核工资。
2011年后公司未提供陈某新岗位,他也一直没有具体工作,陈某在家带薪休假。
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公司共计扣发陈某考核工资9176元,共发放陈某奖金1500元。
2017年3月16日,陈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他2010年平均工资水平5000元补发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克扣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2010年奖金标准补发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奖金。
争议焦点:
公司应否支付陈某30个月(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的工资及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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