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关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变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工作岗位不是必备条款。
在实务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五花八门的,有的约定得非常宽泛,如“全国”、“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等,有的约定得过于具体,比如“某某大厦四楼”、“某某花园会所三楼”等,关于工作地点如何约定,法律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为了便于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增加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灵活性,用人单位经常会在《劳动合同》中作了如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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