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劳动合同终止后发现怀孕,还能恢复吗?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女员工在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后发现怀孕,还能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吗?

女员工劳动合同终止后发现怀孕,还能恢复吗?

案件简介

2009年25岁的刘小姐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10月刘小姐被甲公司聘用,并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10月合同到期,该公司由于富余人员较多,决定与刘小姐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后的第三天,刘小姐感到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确诊其2个月身孕。得知此情况后,刘小姐认为自己属于“三期”之内,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与她终止劳动合同。于是,刘小姐要求与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为自己报销医药费用,但甲公司拒不同意,于是刘小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庭审中,甲公司辩称,根据甲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凡女职工要求生育并享受生育待遇的,都必须在本公司工作满3年以上,并且要得到公司的批准后,职工才可以生育并享受生育待遇,因此刘小姐不符合享受生育待遇的条件。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该公司认为: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了,用人单位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对申请人怀孕的情况并不知情,公司就此问题并无过错,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已经终止的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因此没有同意刘小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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