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女,1964年1月出生,于2017年3月到某公司上班,从事保洁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2000/月元、全勤奖200元/月,并约定了工作时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某公司按月发放了李某工资。直至2017年9月,李某在工作中不慎摔倒被送往医院治疗,某公司在仅支付医疗费后便对李某不闻不问,李某住院期间的工资也拒不发放。李某于2017年11月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公司给付因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应当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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