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台前幕后 第十五章(续四)

劳动合同法由于没有对劳动者的分层思考,导致了“高标准,窄覆盖,宽执法”的错误定位,而这一错误终将由社会付出代价。

第十五章 华为央视两重天

11月12日,南方周末的记者找到笔者,请笔者再次发表看法。在采访中,笔者也就华为事件以及劳动合同法谈了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华为的做法完全合法,动机也值得肯定。我们在讨论华为事件时,更应当反思的是我们的立法。劳动合同法由于没有对劳动者的分层思考,导致了“高标准,窄覆盖,宽执法”的错误定位,而这一错误终将由社会付出代价。[1]

首先对华为事件,笔者认为华为的做法不仅完全合法,动机也值得肯定。从合法性的角度看,华为其实只是一个自愿离职计划。“华为的做法没有任何不合法的地方。有人说华为在规避《劳动合同法》,说这件事情在《劳动法》下面好做,在《劳动合同法》下面不好做。劳动合同法下面不好做这件事啊?他照样好做。”我们国家并没有禁止自愿离职,因此,华为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华为的动机,我认为是完全值得肯定的。它花了十个亿去买回机制,这个是无可厚非的。”当然,如果华为有切断工龄的动机,在不换主体的情况下是难以实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华为的操作方案并不可取,“它还是没有切断用工年限,切不断,放了一个月的假,劳动关系还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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