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林琳诉称,其系城镇户口,于2012年3月20日入职被告鸿瑞达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在西单大悦城一层手表专柜任职导购,工作时间为上一天休息一天。2013年6月1日,原告因脚扭伤而请假一天。2013年6月2日原告正常休息,被告公司的店长发短信让原告办理离职。工作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安排原告带薪年休假,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原告的月工资为基本工资1800元加绩效,被告自2013年5月起未发放原告工资。2013年5月原告的销售业绩为40757元,其中4万元按照3%提成,757元按照4%提成,加每月基本工资1800元,加奖金100元,被告应发放原告2013年5月工资313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