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安排哺乳时间要补发加班工资?

法律虽然赋予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享有哺乳时间的权利,但并未规定在用人单位拒绝安排的情况下就要承担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因为它并不属于加班。

单位未安排哺乳时间要补发加班工资?

HR来信:

吴女士系我公司女员工,我公司与其签订固定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从2013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劳动合同约定吴女士从事售后服务工作,月工资标准为3500元。

2015年1月11日吴女士生育一女,后进入产假期间在家休息。同年1月,公司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后分别被批准在其销售、售后服务、营销和管理岗位实行为期1年的不定时工时制。同年6月下旬,吴女士向我公司要求回岗工作,得到同意。工作了一个星期后吴女士向我公司提出要求给予哺乳期内每工作日一小时哺乳时间,我公司认为其所在岗位被批准施行不定时工作制,无需额外给予哺乳时间为由予以拒绝。被拒绝后吴女士按原工作时间继续在公司工作,每天工作八小时,公司仍按3500元的标准发放工资。

2015年12月10日公司通知吴女士,其劳动合同将于2016年1月14日到期,同时其哺乳期也于2016年1月10日到期,公司将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其续签。吴女士遂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以每月3500元的标准,支付其在哺乳期内共计152个工作日(从2015年6月下旬返岗后至2016年1月10日期间),每个工作日被公司拒绝的哺乳时间1小时,合计152小时,按每8小时为一个工作日,算为19天,按150%的标准补偿加班工资4586.22元(按其平均日工资160.92元乘以19天,再乘以150%计)。另外吴女士还要求公司加付上述“加班工资”25%赔偿金。请问吴女士的要求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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