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宋某曾系北京船舶宾馆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船舶宾馆)(以下简称船舶宾馆)的水暖工,负责小区的上下水维修及暖气的维修,2017年5月18日离职,其每月工资标准为2830元。
宋某主张入职时间为2004年6月1日,船舶宾馆主张宋某的入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
宋某以要求船舶宾馆支付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支持其部分请求后,宋某不服,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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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宋某曾系北京船舶宾馆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船舶宾馆)(以下简称船舶宾馆)的水暖工,负责小区的上下水维修及暖气的维修,2017年5月18日离职,其每月工资标准为2830元。
宋某主张入职时间为2004年6月1日,船舶宾馆主张宋某的入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
宋某以要求船舶宾馆支付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支持其部分请求后,宋某不服,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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