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解聘高管的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未将公司高管人员排除于劳动者之外,高管的身份具有双重属性,HR在处理高管的纠纷时还应谨慎处理。

浅析解聘高管的法律适用问题

案情简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

原告李建军系被告佳动力公司的股东,并担任公司的总经理。佳动力公司股权结构为:葛永乐持股40%,李建军持股46%,王泰胜持股14%。三位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由葛永乐担任董事长,另两人为董事。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职权;董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2009年7月18日,佳动力公司董事长葛永乐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三位董事均出席,会议形成了“鉴于总经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现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等内容的决议。该决议由葛永乐、王泰胜及监事签名,李建军未在该决议上签名。后李建军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董事会的该项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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