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4年11月20日,原告某建材公司、被告汪某、第三人某房产公司(原告和第三人系关联公司)签订两份《借款协议》细化三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即:某建材公司借款114693元给汪某,用于支付汪某购买某房产公司房产的首付款。借款期限三年。其中42693元,如借款到期后汪某还与某房产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保持劳动关系,某房产公司同意代汪某偿还上述借款。如借款期限未满,汪某因任意原因与某房产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其同意在办理离职手续前将借款返还,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某建材公司遂将114693元以汪某名义支付给某房产公司,汪某支付了剩余房款169928元。汪某已经按期还款21600元。2016年4月1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认定汪某与某房产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某房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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