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痛经假”并不是新鲜事
1993年,《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因为无强制性,实施情况不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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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痛经假”并不是新鲜事
1993年,《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因为无强制性,实施情况不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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