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从协议约定到离职追责(全流程操作指引)
本文从《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到实际履行,甚至到可能产生的违约取证等方面指导企业做出较为全面的筹划与准备,以期竞业限制约定能够切实起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及免受恶意竞争者干扰之目的。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正在审理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诉吴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爱奇艺诉称双方签订《不竞争协议》,明确约定吴某离职后不得入职爱奇艺的竞争单位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而吴某离职后违反了双方约定,其在职期间掌握大量商业秘密,而优酷与爱奇艺均为国内主要的经营互联网文化、娱乐、视听业务的企业,具有竞争关系,吴某到优酷工作可能给爱奇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继续履行《不竞争协议》,从竞争单位离职并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312000元,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36806.75元。目前本案正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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