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张收购前与收购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获得支持

原单位被收购,员工一直未中断提供劳动,主张在收购前工作期间属于与收购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获得法院支持。

员工主张收购前与收购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获得支持

基本案情

2004年1月,张某入职到原郴州市高亭司煤矿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04年4月,原郴州市高亭司煤矿变更为原郴州市高亭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2月,湖南华润煤业有限公司经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

2005年8月,湖南华润煤业有限公司收购原郴州市高亭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郴州市高亭司煤矿和原郴州市高亭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均已注销,2006年1月16日,湖南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湖南华润煤业有限公司高亭司分公司(以下简称高亭司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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