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否等同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为喻某与建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否等同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喻某经人介绍进入某快速干线工程B标段(以下简称B标段)务工。建设公司系快速干线B标段的承建方。2017年7月,喻某由工地负责人李某安排看守工地。2016年12月24日,喻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伤残七级,人身遭受严重损害。由于喻某系B标段部分分包项目的承包人李某所聘请,建设公司不认可与喻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亦未给喻某缴纳工伤保险,致使喻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喻某于2017年4月10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经仲裁,喻某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喻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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