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匡某原系广东品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品峰公司)人事主管,入职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双方因劳动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议,匡某以要求品峰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工资差额等向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支持劳动者部分主张后,劳动者不服,诉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该院判决品峰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品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用人单位诉称:匡某担任公司人事行政主管,负有相关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管理职责,其明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现其恶意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索赔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
劳动者辩称:匡某作为一名人事主管,已经给公司提出过关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但公司一直没有落实此事。匡某虽然是人事主管,但并非法定代表人,也不掌握印章,无权代表公司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匡某请求二倍工资差额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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