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7日,李某入职北京星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恩公司),并于当日签订了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6日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担任策划总监一职,试用期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双方于2017年1月24日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以要求星恩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裁决支持其请求后,星恩公司不服,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李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于2017年1月24日填写了离职申请指南、离职证明,约定双方无任何劳动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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