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从工作安排构成违纪辞退在司法中的运用

本案的核心焦点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张某这种以白班替换夜班安排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纪行为,二是公司是否有向张某送达相应的处分警告。

不服从工作安排构成违纪辞退在司法中的运用

【基本案情】

张某与某公司于2006年11月17日建立劳动关系,先后签订三份劳动合同,并于2014年9月24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4月1日起,张某自行在某公司内部申请转岗,由原先的检测员工作岗位变更为助理检测工程师(薪资有增加,比同岗位不上夜班的员工薪资也更高),公司明确告知张某新岗位有夜班要求,并且夜班时间及频率不定,张某表示接受并到岗赴任。

然时至2014年10月左右,张某突然告知公司,不想再上夜班,理由为公司仅安排其一人上夜班不公平,公司工会多次与其协商沟通(沟通有录音,录音中张某对公司要求在沟通记录上签字时亦拒绝),经工会协调,张某所属部门同意尽可能减少张某的夜班安排,并且提前一个月邮件形式告知张某,同时承诺帮助张某协商调整至无夜班要求且张某愿意从事的岗位,但在正式调整完成之前,也明确告知张某能够服从夜班安排,配合部门的工作,然而张某自2015年3月起未再按邮件中的排班要求上夜班,而是将安排的夜班以白天和中班替代,由是,公司分别于2015年3月26日、4月1日和5月14日给予了三次书面警告,由公司工会副主席送达,由于张某拒签,工会副主席在书面警告上注明拒签的情况及送达时间,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于5月18日以三次书面警告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张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91200元,仲裁以张某庭审时否认其收到5月14日的书面警告,属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为由,支持了张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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