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忠诚义务,单位可依法将其解雇吗?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潘某设立与本单位存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并担任职务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员工的忠诚义务以及公司能否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将其解雇。

劳动者违反忠诚义务,单位可依法将其解雇吗?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1日,潘某进入A公司工作,担任业务发展部经理一职。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潘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不得有任何兼职行为,否则将视为自动离职”,并且约定将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商业行为和职业道德规范准则第二条政策B—利益冲突:雇员不可以从事与他们的职责相冲突,或有害于公司的行为;雇员面对一件已存在或者潜在的利益冲突事件时,必须向他的上级领导或者公司高管作出完整、及时的报告;雇员不得在公司的竞争对手、客户、服务提供商、供应商,以及任何干扰其履行职责或者与公司的利益不符的其他公司或者执业机构中任职等”。
潘某在职期间,以股东身份注册成立了B公司和C公司,并分别担任了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位,及C公司的监事职位。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潘某设立的两家公司与其所在A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叠。
2016年1月26日,A公司认为潘某存在兼职行为,单方解除了与潘某的劳动关系。潘某认为,B公司与C公司系他人冒名设立,且两家公司并未实际经营,也没有给A公司造成损害。在设立公司前其并不知晓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因此,A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8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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