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11日8点32分,肖某到中德公司上班,比正常上班时间迟到约1小时。肖某仍在考勤表上填写出勤时间为7点30分,即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中德公司《雇员手册》规定:经常迟到、早退或缺席等属A类犯错,初犯者被获发警告信,如在同一年度内累计超过三次警告会被即时辞退。虚报出勤的行为属c类犯错,即时辞退。中德公司以肖某虚报出勤违反《雇员手册》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肖某则认为其属于A类犯错,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于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对肖某的请求不予支持,肖某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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