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作出两次解除法院最终认定劳动者认可的一次

单位作出两次解除合同的行为,因劳动者主张第一次收到解除通知而第二次未收到,法院判定以第一次解除为准。

单位作出两次解除法院最终认定劳动者认可的一次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5日,王某入职北京简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帛科技公司),担任主编一职,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4日期间的劳动合同。王某正常出勤至2016年12月19日,之后,简帛科技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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