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信和物业六合分公司是否应支付周龙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及数额。

浅析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周龙在信和物业六合分公司从事保安队长工作,双方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最后一期劳动合同,该合同于2016年11月30日届满。2016年5月12日,信和物业六合分公司与周龙签订协议书,约定信和物业六合分公司解除与周龙的劳动关系,信和物业六合分公司一次性支付周龙两个半月工资7300元。该协议签订后,周龙停止上班,信和物业六合分公司不再支付其工资。2016年5月13日,周龙向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在信和物业六合分公司工作期间的加班费、保险、补偿金等。2016年7月29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宁化劳人仲案[2016]5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信和物业六合分公司向周龙支付加班工资1368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7.75元。2016年8月19日,信和物业六合分公司不服裁决,诉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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