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夏某于1990年大学毕业后进入被申请人某外运公司常州分公司工作,2003年被申请人成为上市公司后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岗位为业务主管职位。2015年6月29日,被申请人总经理在事先未与申请人交流商讨,也未征求申请人本人意见,直接在被申请人内部办公OA平台上发布通知,对申请人调岗降级降薪,即申请人新的岗位为普通一线营销员职位。事后,被申请人既不与申请人交流沟通,也不分配具休工作事项。申请人不服,先后两次在OA上回复指出其错误,其仍然未予改正。申请人遂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申请人发函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后,被申请人又做出报销原调动通知,并恢复申请人的原先岗位和薪酬等级等一系列举措。随后,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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