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 劳动法案例对您造成了多少误导?

“员工嫖娼被解除合同,单位被判违法解除双倍补偿”、“女工隐孕入职,哺乳期满后离职;”……本期写篇劳动法案例对HR的误导,也是笔者不建议HR研究劳动法案例的缘由。

HR, 劳动法案例对您造成了多少误导?
最近在朋友圈或其他劳动法微信群里有三个案例比较有代表性:
案例1:员工嫖娼被解除合同,单位被判违法解除双倍补偿;
案例2:女工隐孕入职,哺乳期满后离职;
案例3:公司组织员工集体旅游被判不能冲抵年休假;

如果各位对上述三个案例有兴趣,可以百度,但真心不建议大家百度,因为,从这三个案例中,只能得出三个结论。

结论1:违纪解除合同要有依据,没有依据解除的,属于违法解除;因此,HR得出结论单位违纪制度中要规定员工嫖娼属于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结论2:女工隐孕入职属于个人隐私,不算入职欺诈,因此隐孕入职合法,女工在职期间生育合法,哺乳期满离职属于离职自由合法;因此,HR得出结论要对女职工入职今天是否怀孕的体检,要尽量不招女员工。

结论3:公司安排员工集体旅游的,跟年休假无关,不能冲抵年休假。因此,HR得出结论,以后不能阻止员工集体旅游,旅游的要让大家填写年休假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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