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宜兼得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因第三人侵权致工伤,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并存情况下,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竞合如何处理。

广东法院: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宜兼得

——汕头市可星塑胶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

要点提示:因第三人侵权致工伤,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竞合的处理,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则可资援引的情况下,应对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进行性质认定,从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出发,依就高原则确定两者之中数额较高的作为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

案例索引: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5民特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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