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恋爱”法则:让员工别任性“分手”

试用期就是个人跟单位谈了一场恋爱,恋爱合适就结婚,恋爱不合适,就“散伙”。当我们年轻的HR看诸多案例、听诸多讲解、看诸多法条、仍然弄不明白“试用期”的话,那就换个视角,用“谈恋爱”的角度来看试用期。

试用期的“恋爱”法则:让员工别任性“分手”

试用期就是个人跟单位谈了一场恋爱,恋爱合适就结婚,恋爱不合适,就“散伙”。因此,试用期的管理等于“恋爱管理”。

当我们年轻的HR看诸多案例、听诸多讲解、看诸多法条、仍然弄不明白“试用期”的话,那就换个视角,看看你能否弄明白“谈恋爱”,能弄明白这个,就能弄明白试用期。

如果“恋爱”也弄不明白,个人认为不适合“做HR”,因为不懂“人事”,何谈“人事”。

笔者工作中,经常碰到HR问如下系列问题:

1、试用期是否可以不用签劳动合同;

2、试用期是否不用缴纳社会保险;

3、试用期对员工的培训,试用期员工离职可否主张违约金;

4、试用期是否可以随便不用;

5、试用期解除是否需要给补偿金;

6、试用期可否延长或二次约定等等。

这些问题的提出,表面看是HR不懂劳动法,实质是HR不懂“恋爱”,不懂“人事”。

为了教会年轻的HR学会“谈恋爱”,管“人事”,本期推文谈如下几个话题:

▼谈恋爱VS试用期,先建立“标准”再选“对象”

▼谈恋爱VS试用期,一个对象只能谈一次

▼谈恋爱VS试用期,均不能任性分手

▼谈恋爱VS试用期,“付出”均不能保证“回报”

▼谈恋爱VS试用期,唯一区别:“领证先后”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HR资讯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