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就是个人跟单位谈了一场恋爱,恋爱合适就结婚,恋爱不合适,就“散伙”。因此,试用期的管理等于“恋爱管理”。
当我们年轻的HR看诸多案例、听诸多讲解、看诸多法条、仍然弄不明白“试用期”的话,那就换个视角,看看你能否弄明白“谈恋爱”,能弄明白这个,就能弄明白试用期。
如果“恋爱”也弄不明白,个人认为不适合“做HR”,因为不懂“人事”,何谈“人事”。
笔者工作中,经常碰到HR问如下系列问题:
1、试用期是否可以不用签劳动合同;
2、试用期是否不用缴纳社会保险;
3、试用期对员工的培训,试用期员工离职可否主张违约金;
4、试用期是否可以随便不用;
5、试用期解除是否需要给补偿金;
6、试用期可否延长或二次约定等等。
这些问题的提出,表面看是HR不懂劳动法,实质是HR不懂“恋爱”,不懂“人事”。
为了教会年轻的HR学会“谈恋爱”,管“人事”,本期推文谈如下几个话题:
▼谈恋爱VS试用期,先建立“标准”再选“对象”
▼谈恋爱VS试用期,一个对象只能谈一次
▼谈恋爱VS试用期,均不能任性分手
▼谈恋爱VS试用期,“付出”均不能保证“回报”
▼谈恋爱VS试用期,唯一区别:“领证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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