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符合应当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拒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实质上解除了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本应存续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

单位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裁判要旨

符合应当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拒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实质上解除了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本应存续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

案情

2009年9月4日,重庆博腾公司与姚庆江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2012年8月27日,重庆博腾公司再次与姚庆江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2015年8月18日,重庆博腾公司当面向姚庆江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告知姚庆江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将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姚庆江当场拒绝签收,并向公司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要求。2015年9月1日,重庆博腾公司向姚庆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0608.02元、8月工资2875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645.88元。姚庆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重庆博腾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9169.68元;2、未休年休假工资5830.40元。该委裁决:一、重庆博腾公司支付姚庆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2085.98元;二、驳回姚庆江的其他仲裁请求。重庆博腾公司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不支付经济赔偿金42085.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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