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疾病救济费适用条件的探讨

本案B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较大,除了王某本人在提交病假单时有意识的"留了个心眼"外,B公司本身在管理员工病假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对此,笔者认为B公司在今后病假员工的管理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对疾病救济费适用条件的探讨

一、案例回放

员工王某于1997年入职A建筑公司,约定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未约定书面劳动报酬数额。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同时约定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表现调整工作岗位,工资定岗定薪,变岗变薪。2013年,员工王某根据集团公司的指令调任至B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所有薪酬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相关权利义务由B公司承继。2014年起,王某以腰椎间盘突出为由陆续申请病假,并自2015年7月起不再出勤提供劳动。其中,2015年病假103天,2016年病假327天,2017年至今病假268天,剩余缺勤系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的原因。

至2017年4月前,B公司始终按照王某基本工资标准的100%支付其病假待遇;2017年5月,B公司书面通知王某,称因其连续病假已超过8个多月,公司决定自2017年5月起按照基本工资标准的60%支付疾病救济费。王某对此表示不服,称其2017年4月3日、4日曾来过公司指纹打卡,且这两天也没有病假单,故不存在连续病假超过8个多月的情况。B公司称,王某4月3日的指纹记录并非打卡上班,而是公司更换考勤系统后首次见到他,行政人员要求其在系统中录入指纹,且这两天王某没有向总经理报道也没有履行任何工作职责,实际上是来提交新的病假单的,王某主观上存在规避被认定为"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恶意。双方因此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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