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18日,赵某入职北京光宇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宇公司),双方订立了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12月18日至2015年3月26日,期间任客服专员;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3月27日至2023年3月26日,期间任客服部综合业务专员。赵某正常工作至2017年2月14日,双方于2017年2月16日解除劳动合同。
赵某以要求光宇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5999号裁决书,驳回了赵某的仲裁请求。赵某不服,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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