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自动顺延条款的性质与效力探讨!

实务中,很多单位所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有类似“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无异议的,劳动合同自动顺延”字样的约定。此情况下,单位适用顺延条款,未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如此操作,该条款是否有效力?

劳动合同自动顺延条款的性质与效力探讨!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存续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之间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有类似“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无异议的,劳动合同自动顺延”字样的约定。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适用顺延条款,未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如此操作,劳动者主张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能否得到裁审部门的支持呢?先来看一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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