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依据合同约定调整工作地点获得法院支持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劳动者拒绝后在原地点上班,单位以旷工解除获得法院支持。

单位依据合同约定调整工作地点获得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王某与北京鼎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港城市大厦分公司(以下简称京港大厦分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担任人事行政助理,工作地点为“都会国际”,“并可同时接受甲方随时安排的调往东直门地区、十里堡地区、朝阳门地区等甲方本市或外省市的其他项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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