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翻盘的逆思考

本案,北京高院再审判决推翻了北京一中院的生效判决,在劳动争议裁审领域,这种情形并不多见,而且高院的观点似乎大有商榷之处,下面,我们通过分析该案,看一看到底用人单位应该吸取怎样的教训。

阿里巴巴翻盘的逆思考
基本案情
丁某于2013年1月28日入职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后非因劳动者的原因用人单位主体变更北京阿里巴巴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

2013年4月1日,阿里巴巴公司与丁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丁某在阿里巴巴公司的职位为资深经理,丁某月工资标准为36000元。

2013年4月19日,丁某通过电子邮件向阿里巴巴公司请病假两周,阿里巴巴公司予以批准。丁某提交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医疗费单据记载,2013年4月18日丁某到北京按摩医院就诊,北京按摩医院诊断及建议为:颈椎病,建议休两周。丁某于2013年4月19日前往巴西,2013年5月4日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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