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起算问题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起算问题,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各地法院认识也不完全一致。笔者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浅析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起算问题
司法实践中时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用人单位因法律意识不强,未经法律风险评估即随意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事后用人单位感觉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风险大而又反悔,并通知劳动者回公司上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面对此种情形,一些劳动者会基于自尊心等各种因素,不愿意再回到公司上班,认为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用人单位则主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被单位撤销,单位已通知要求其继续回公司上班,且单位仍继续为其缴纳社保险,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续,并未解除。
同时,实务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形比较常见,一些劳动者收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坚决不同意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坚持每天到公司上班,认为劳动合同关系尚未解除,要求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支付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则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用人单位无义务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工资待遇。
针对以上两种情形,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各地法院认识也不完全一致。有的认为,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单位可以单方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有的则认为,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用人单位再单方撤销已不具有法律效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为此,笔者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起算问题作一探讨。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HR资讯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