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知情”,已建立的双重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本案中,吴某未向A公司告知自己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行为是不诚信的,且这种不诚信行为与A公司决定是否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密不可分。

用人单位“不知情”,已建立的双重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吴某能力出众,得到A公司老板的赏识,A公司便与吴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A公司明确表示吴某不能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一次,吴某代表A公司参加投标,某竞标单位的代表与吴某相识,投诉称吴某是另一家公司的员工,无权作为A公司的代表。A公司这才知道吴某并非完全“自由身”,他在A公司上班的同时还与B公司存在着劳动关系。
原来,吴某原供职于B公司,但多年来一直处于休假状态,B公司每月依旧向吴某发放生活费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吴某为了多一份收入,向A公司隐瞒了与B公司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至此,A公司对吴某是“想用而不敢用”,担心被原用人单位B公司追究责任,于是解除了与吴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吴某不服,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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