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冒名与单位签署劳动合同,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员工冒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其冒的名缴纳了工伤保险,员工发生交通事故,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员工冒名与单位签署劳动合同,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案情简介】

周某的妻子韦某于2011年10月份进入A公司工作,2012年2月20日韦某以韦秀娟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A公司为“韦秀娟”缴纳了工伤保险。同年4月22日7时30分,韦某在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富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韦某不负事故责任。5月23日,周某向富阳市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富阳市社保局于当日向A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其于2012年6月1日前提供有关证据,逾期或拒不举证的,将根据受害方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A公司接到通知后于2012年5月27日向富阳市社保局提供了一份其自行打印的认为公司无韦某此人,上班的是韦秀娟的材料,以及韦秀娟的身份证、与韦秀娟签订的劳动合同。富阳市社保局经调查后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认定决定书,认定A公司职工韦某为工伤。A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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