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投诉老师体罚,托儿所解除居然被判定违法?

本案的判断依据在于法院认为托儿所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解除行为的合法性,但是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托儿所提出证人证言均为受害儿童家属提供,就理所当人的被认定为证明效力较弱。

家长投诉老师体罚,托儿所解除居然被判定违法?

一、案情概要

2013年3月1日,朱某入职广州市某托儿所,任老师一职。双方签订有一份期限为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为中班教师、工资为2100元/月。2016年9月起,托儿所接到家长投诉朱某有体罚幼儿的情形,包括微信群中有家长明确“他有说朱老师有打过他”、“我家**(幼儿姓名)……说朱老师打他”等聊天记录”,而且托儿所收到投诉信,其中落款为“潘某”、“符某”,主要内容为投诉被上诉人存在体罚、粗言谩骂幼儿行为,而入托登记表显示潘某、何月金、符某等人为托儿所在读幼儿家长。因此,经过调查,托儿所于2016年12月27日辞退朱某,随后在2016年12月31日向朱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2017年1月11日,朱某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双方自2013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拖欠的2016年12月工资397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1760元、2015年和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651元。

该委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穗荔劳人仲案字[2017]158号裁决:一、确认朱某与托儿所自2013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托儿所一次性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24806元;三、托儿所一次性支付朱某2016年12月的工资差额2953元;四、托儿所一次性支付朱某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27.68元。托儿所对第二项裁决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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