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合并、撤销岗位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单位进行组织架构调整、部门合并、撤销岗位,并非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部门合并、撤销岗位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15日,朱某入职北京曼可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可顿公司),任外勤推销员,签有劳动合同。

2014年4月1日,曼可顿公司与朱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朱某的工作岗位为北京二区销售总监,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朱某在2016年1月及以后的月工资为21390元。

2016年2月24日,曼可顿公司将北京销售一区和北京销售二区合并为北京区域,并任命原北京销售一区总监担任北京区域总监,免除了朱某的职务。

2016年3月4日,曼可顿公司向朱某送达劳动合同变更调岗通知书、职位说明书和薪资调整表,通知将朱某工作岗位调整为高级销售助理,月工资调降为6500元。朱某对劳动合同变更调岗通知书、职位说明书和薪资调整表的内容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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