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当事人行为是否泄露了公司的保密信息?

陆某向负有保密义务的合作方披露公司保密信息是否属于违背保密义务的行为?

如何判断当事人行为是否泄露了公司的保密信息?

【案例简介】

陆某于1995年5月15日进入希捷公司工作,并于1999年5月5日与希捷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希捷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给予乙方(陆某)任何赔偿:……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2011年10月20日,陆某签署了对公司政策、规章制度的确认书,内容为确认对包括信息保护政策、利益冲突和道德行为规范政策、纠正辅导和纪律处分、员工手册等在内的公司政策规章制度的内容均明白且无异议,且承诺至目前为止其申报的内容均不存在违反上述规章制度的情形,并确认员工手册经过民主协商并表决通过,其对员工手册内容无异议。2011年11月8日,希捷公司拟以陆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与陆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希捷公司称陆某多次将标有“希捷保密信息”的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与该文件内容具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希捷公司工会出具回复意见,同意该解除决定。同日,希捷公司单方提出与陆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于是陆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不予支持陆某仲裁请求,陆某不服仲裁裁决,陆某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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