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的规章制度里都有这样一条,“员工逾期未休年假,视为放弃”,这样的规定合法吗?在休年假这个问题中,又会藏着哪些法律风险呢?
今日问题
“逾期未申请休年假,则视为放弃”的规定是否合法?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根据法律条例,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逾期休年假视为放弃”是否合法,但从司法实践看,司法机关普遍不支持这样的规定。我们可以来看几个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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