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张Offer邮件中承诺有年终奖 法院:支持

员工主张单位人事发送的offer邮件承诺年终奖基数为2个月薪资,单位主张依考核发放依据不足,被判支付年终奖。

员工主张Offer邮件中承诺有年终奖 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1日,李某入职北京北方烽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烽火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期间李某月应发工资标准为8500元,2016年8月起调整为9000元。北方烽火公司支付李某工资至2016年10月底。

2016年12月9日,北方烽火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旷工)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后,李某以要求北方烽火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年终奖金、未休年假工资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支持其部分请求后,李某不服,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北方烽火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未告知解除理由。我2016年11月1日至12月9日期间正常出勤,且存在平日延时加班情形,北方烽火公司应支付我延时加班费。北方烽火公司人事杨某向我发送offer邮件,承诺我的年终奖基数为2个月薪资,故北方烽火公司应支付我2016年年终奖。另外,我2016年度可享受10天年假待遇,我未休年假,北方烽火公司应支付我未休年休假工资。

用人单位辩称:李某确有迟到早退、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等旷工事实,我公司对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程序正当、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某亦签收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文件,未提出异议。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9日,李某虽有打卡上班记录,但有迟到早退、工作表现不佳的情形,并未按照我公司要求提交当月工作成果,故不应向其支付工资。我公司在招聘时确实向应聘者说明过工资构成包括年终奖,但在实际入职之后,公司实际将固定的年终奖制度进行了变更,年终奖和项目奖融为一体,与工作业绩挂钩,由部门经理进行考核,并在一年中分段发放。李某2016年11月份之间的年终奖已经发放。11月份后的年终奖按照该公司规定,可因旷工予以扣除。故不同意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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