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7月汪某大学毕业,通过社会招聘被本市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录用,企业与汪某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主要从事新产品研发工作。因工作需要企业打算出资安排汪某全脱产参加业务培训,但汪某表示自己正在自费学习相关的业务知识,无需企业再安排培训,但要求企业给予报销全部的学习费用,企业同意了汪某的要求,并与其签订了一份服务期的协议,协议约定服务期为5年,如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企业根据学制给予分期报销3万余元。
汪某学习结束后,工作了一年多,于去年10月主动向企业提出解除合同,企业再三挽留,要求其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汪某执意要走,企业为其办理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但要求汪某赔偿企业出资的学习费用,汪某不愿赔偿,即离开企业到另外一家企业工作。半个月后汪某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企业要求汪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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