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成工资支付条件约定不明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双方约定提成工资余款在以后适当时候支付,因用人单位不能举证何为适当时候,被法院认定为支付条件已成就。

提成工资支付条件约定不明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日,黄某入职北京燕园智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园智财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双方签署期限至2018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争议。

黄某以要求燕园智财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提成差额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裁决支持劳动者请求后,用人单位不服,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对于黄某提交的提成说明我公司不予认可,上面签字的张某并非燕园智财公司员工,与我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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