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约定工作内容和地点,是否属降低原劳动合同条件?

本案主要涉及对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应如何理解,原劳动合同条件是否包含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被安排至关联公司工作的情况下,工作年限是否应连续计算等焦点问题。

模糊约定工作内容和地点,是否属降低原劳动合同条件?

案情简介

潘某于2006年7月21日进入甲公司工作,从事文员工作。2012年5月20日,被安排到甲公司投资的乙公司工作,乙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潘某发送了《员工异动审批表》,该审批表中载明系因乙公司的工作岗位需求,将潘某安排至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与潘某之间签署过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6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19日。

该份《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潘某从事文员工作;工作地点在上海;月工资为6600元,由3000元基本工资、0-3000元/月绩效奖金、200元/月全勤奖、100元/月通讯费、300元/月车贴组成。

2017年5月6日,潘某向乙公司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乙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天将续签《劳动合同》电子版本通过邮件形式发送潘某,《劳动合同》文本载明:“潘某从事管理或销售或技术或生产或辅助方面工作;工作地点在乙公司或乙公司的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月工资为6000元,由3000元基本工资、0-3000元绩效工资组成。”

潘某收到电子邮件后,立即就续签《劳动合同》文本中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约定不清,且未将全勤奖、通讯费、车贴在续签的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向乙公司提出异议。潘某与乙公司多次进行协商,乙公司对潘某提出的异议不予理睬,并在2017年5月21日向潘某送达了《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明确如在续签通知发出后的3日内,潘某不续签劳动合同,将终止与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潘某认为续签《劳动合同》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其有理由拒绝续签,2017年5月25日,乙公司终止与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将《员工异动审批表》作为证据提供;乙公司称是潘某不愿意续签,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称即使裁决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也应从入职乙公司开始计算,不应将甲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在内。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HR资讯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