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认定标准案件的反败为胜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且双方自2012年起签订的兼职协议中约定了公司不为陆某缴纳社保,法院是否会认定双方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呢?

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认定标准案件的反败为胜

[案例分享]

1957年出生的陆某入职公司处担任快递员,主要工作内容为在公司三个办公地点间传递文件。2007年8月,双方第一次签订书面协议,名称为"兼职员工工作契约书",期限自2002年10月4日入职之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后双方一年一签直至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起,双方改为签订为期一年的兼职协议,之后每年续签一年。上述协议中均约定,陆某的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至下午14点,午休时间为一小时;工资标准为月薪,每月25日结算并支付。2007年协议约定月薪2300元,之后陆续调整为每月2600元。且2012年起的兼职协议中还约定了公司无义务为陆某缴纳社保的条款。另外,公司未替陆某办理过任何类型的用工登记,但每年为陆某报销覆盖养老、医疗的商业保险费。

2014年11月,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兼职协议临近期满,公司提出续签,但陆某因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入职起的社保,公司方才发现陆某从未与其他公司建立过劳动关系,也从未开设过社保账户。但公司认为双方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故予以拒绝。陆某遂拒绝续签,并向人社局投诉举报要求责令公司补交社保,人社局答复应当有生效裁判文书证明双方自2002年起即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方能责令补缴十余年的社保费用。于是陆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全日制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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