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这起劳动争议官司可厉害了!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和再审都输了官司,但在最高法却来了个惊天大逆转,把用人单位赢了个痛快!
案情
1987年7月6日,周丽娟应聘为日广电子厂员工。双方于2007年1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周丽娟每月工资为26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7年12月28日,日广电子厂单方提出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给周丽娟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1200元。
周丽娟认为日广电子厂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合理,于2008年2月1日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日广电子厂、日广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22100元以及按该经济补偿金差额50%计算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1050元。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4月6日作出深宝劳仲观澜庭(案)字〔2008〕第139号仲裁裁决:1、日广电子厂向周丽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221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1050元;2、日广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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