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迟某于2005年2月28日到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河创建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为外联专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7月31日止。
2014年7月31日,江河创建公司以迟某介绍公司设计人员为其他公司承办并提供幕墙项目招标答疑,招标方案图等设计工作及相关资料文件,严重违反江河创建公司的《关于严禁中高层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通知》相关规定为由将迟某辞退。迟某于2014年7月31日当日收到《劳动合同解除通知》。
迟某于2014年8月初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江河创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该委支持其部分请求后,劳动者不服,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我2013年度未休10天年假,2014年度未休5天年假。公司应当依照我的正常工资标准为基数即9500元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
用人单位辩称:公司同意以基本工资2600元为计算基数支付迟某未休带休年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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