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霍某到M司担任公话线路维护工作。2008年11月,M公司将霍某的劳动关系转至A劳务派遣公司,由A派遣公司向M公司派遣霍某。2012年12月,M公司将劳务派遣单位变更为B劳务派遣公司,霍某的劳动关系又转至B公司。2014年12月,M公司再次将劳务派遣单位变更为C劳务派遣公司,霍某又转为C公司员工派遣至M公司工作。
2016年10月14日,M公司以霍某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霍某退回C劳务派遣公司,C劳务派遣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以此为由解除了霍某的劳动合同。
霍某认为自己遭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M公司,A、B、C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最终,该案被认定为用工单位M公司违法退工、C劳务派遣公司违法解雇,但在计算支付赔偿金的工龄和由谁支付赔偿金两个问题上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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