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员工试用期内迟到4次,算不胜任工作吗?

本案的争议焦点公司以员工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该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知员工怀孕并非本案的争议焦点。

怀孕员工试用期内迟到4次,算不胜任工作吗?

摘要:

退一步而言,即使方×俐主张提前转正一事成立,根据其考勤记录,其在2016年9月10日前有四次迟到,亦不符合集×快公司的试用期录用综上,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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