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彭某于1999年经人介绍到莒县新兴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建安公司)工作,在彭某担任施工队长期间,新兴建安公司为其安排宿舍。
2012年8月23日早上班后,彭某向新兴建安公司的经理岳华梅提出辞去施工队队长职务的书面申请。该书面申请左下方有“同意辞职,请财务工资结算至8月22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其他互不追究岳华梅2012年8月23号”字样并盖有新兴建安公司公章。当日下午3点多钟,彭某骑二轮摩托车离开单位回家(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西沈马庄村),当彭某骑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至S335线莒县龙山街里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彭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彭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2年9月25日,彭某家属吕左梅、彭丽丽、彭磊、刘家英(以下简称第三人)以山东祥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用人单位向莒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2年11月7日第三人申请将用人单位由山东祥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新兴建安公司。莒县人社局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莒人社工认字(2012)132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彭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新兴建安公司不服,诉至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第三人亲属彭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已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死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工亡的情形。事发当天上午8时许,彭某主动向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当场同意批准彭某的辞职申请,并对工资做出处理,且明确写明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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