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胜任解除员工的法律依据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二、不胜任解除员工的的适用现状
尽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为用人单位不胜任解除员工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依据该条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呈现周期长、举证责任大、解雇风险高等特点,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和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员工,并得到仲裁和法院支持的劳动争议案例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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